財團法人旺台文化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 簡述

名稱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臺北市財團法人暫行管理規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旺台文化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

業務

本基金會創會宗旨為充實國人文化、藝術、音樂素養,美化身心靈,創造祥和的社會,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推展及支持各級學校有關音樂、表演或其他藝術等文化教育之工作及活動。
二、培育贊助有關電影、音樂、表演或其他藝術等文化創作之個人或團體。
三、​​籌建具藝術文化及公益性質之綜合展演會館,提供市民從事各項藝術文化表演、展覽之使用,舉辦社區文化藝術活動,推廣暨培養市民欣賞文藝創作以提升生活品質。
四、典藏並展出本土雕塑、繪畫或其他藝術創作,以培養更多本土藝術家,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捐贈總收入的1/3為原則。
五、各類藝文展演會館之管理及營運。
六、設置、維護公共藝術品,美化都市景觀。
七、復舊整修台灣本土建築,保存在地人文風貌。
八、以影像、聲音、文字等方式,記錄本土在地人文藝術,並發行推廣。
九、贊助其他符合本基金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文化藝術活動。

會址

本基金會會址設於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72號,並得視業務需要,經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許可後於國內設置分事務所。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106年12月5日,經主管機關和准並自辦妥財團法人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