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旺台環境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 簡述

名稱

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旺台環境文化基金會

業務

本會以推展「旺山旺水做環保,台灣秀麗好寶島」為宗旨,並依相關法令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之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藉由電子或平面媒體,推展環保、節能、綠化、資源再生之觀念,減緩溫室效應,降低天然災害,提高能源之效益。
二、推廣、整修、復舊台灣本土建築風貌藝術、設置青少年藝文中心,讓傳統與現代兼容並蓄,美化社區環境,改善城市景觀。
三、舉辦觀摩、參訪活動,落實環境與資源保護觀念,讓行動能融入生活中,在舉手投足間時時處處都能做環保。
四、與政府學校或民間相關團體共同推動淨山、綠水活動,認養路樹植栽及人行步道,維護好山好水、促進國民身心健康,並贊助培育提升、推廣傳統文化、音樂、藝術創作之個人或團體。
五、配合國際扶輪社、相關基金會、民間團體及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活動。

會址

本基金會址設於台北市承德路一段七十二號,並得經主管機關許可,於適當地點設立分事務所。

章程訂定及生效期日
本章程於民國97年11月10日訂定,經主管機關核准並自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98年3月29日,經主管機關核准並自辦妥財團法人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101年3月16日,經主管機關核准並自辦妥財團法人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106年12月5日,經主管機關核准並自辦妥財團法人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